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出台,收费不再有“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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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出台,收费不再有“政府指导价”

2024-07-03 20: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昨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相较此前的版本,此次变化最大的是关于住宅区停车费的规定,虽然删除了“政府指导价”,但“议价规则”被写入审议稿,这意味着开发商想涨价还是不能任性。

城市停车问题涉及面广、需协调内容多、立法难度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自2016年11月起至今,经历多次悉心调研、征求各方意见。该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四审。,这是自198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实行四审的法规。

全面放开 开发商急涨停车费

“停车难、停车贵、停车乱成市民关注的热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王韵婷表示,一个条例的出台,要经过四次审议,是比较罕见的。

今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一审。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住宅区停车场收费问题。2015年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委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一些开发商急于套现投资收益,使得停车费大涨,很多业主直喊“停不起”。因住宅区停车场属住宅配套设施,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大多数业主有刚性需求,业主又难以与开放商平等协商议价,引发业主不满。

为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初举行了网上听证会,就小区停车费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征求网民意见。绝大多数网友支持调整为政府指导价。8月底,草案二审时,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市场化手段约束停车场经营者

今年10月24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10月底,由省发改委带队,法制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赴北京向国家发改委就住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汇报和沟通。

国家发改委认为,草案修改稿关于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不妥。 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建议广州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罚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放开停车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执法保障。

鉴于国家发改委坚决反对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制委员会建议通过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规范住宅停车收费行为,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四审新变化:

1.住宅停车场要有议价规则

邓成明今日在会上报告相关情况时表示,修改后的条文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新增关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

草案四次审议稿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未经协商不得涨停车费

草案四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案四审稿还规定,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开发商单方涨价或罚50万

据了解,草案四次审议稿新增了关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管理部门的来说,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发商等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审稿明确,住宅停车场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部门将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开发商应当与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合理定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同时,关于临时泊位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更加全面,规定须设置临时泊位停放的时段、方向、车辆类型等。该条例草案将于今天(27日)审议通过后进行表决。

住宅停车场收费不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何规范住宅停车场管理与收费的问题,一直是此次立法中的关注焦点。此前的草案提出了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这一规定遭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坚决反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认为,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大势所趋,目前全国有16个省份放开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大部分执行情况良好。广州应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罚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放开停车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执法保障。

因此,四审稿中删去了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据透露,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将以问题为导向,对目前住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包括规范收费标准、业主提出降价、开发商拟涨价等情况,同时明确住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的程序性规定。

停车场收费标准应获“双过半”同意

具体如何定价?四审稿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四审稿提出,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将上网公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严格划设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具体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年限、停放时间、停放范围,规定夜间免费停车等,严格控制泊位数量,还路于民。

对此,四审稿规定,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划设、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

主管部门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示牌时,应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提供电子收费方式。车主在泊位标线内应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

车主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

令人关注的是,有意见认为,临停快走区域应当标明可以停放的时间限制,否则停放者无法确定是否超时停放。因此,四审稿提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

此外,此次四审稿增加了一条车主停放义务,明确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车主不得以私设地桩地锁等形式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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